勇救落水儿童,他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减刑
勇救落水儿童,他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减刑
勇救落水儿童,他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减刑
“经全面审查与慎重考量,现裁定对社区(shèqū)(shèqū)矫正对象赵某(zhàomǒu)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,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。”2025年6月5日,随着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槌的落下(làxià),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(yīàn)当庭裁定。赵某因见义勇为(wèi),属于重大立功表现,获得减刑。该案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来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。
从“受(shòu)矫者”到“施救者”,这究竟是一次怎样(zěnyàng)的蜕变之路,这背后又有怎样的故事呢?
据了解,赵某(zhàomǒu)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罪,被判处缓刑。入矫后,在社区矫正机构的(de)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(bāngfú)下,赵某悔罪(huǐzuì)态度(tàidù)良好,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,与妻子在当地经营自主洗车房和早餐店,还承包80余亩耕地,不仅生活逐渐步入正轨,还积极参与当地公益活动,成为邻里眼中的热心人。
2024年5月18日晚,赵某与同伴(tóngbàn)在(zài)瓜州县某公园湖边垂钓时,突然听到急促慌乱的“啪嗒啪嗒”拍打声。他循声望去,发现不远处湖水中一名儿童(értóng)正拼命挣扎,情况(qíngkuàng)万分危急。赵某来不及细想,他迅速呼喊同伴,在水较深且水下状况不明的情况下,最终赵某与同伴合力成功救起落水(luòshuǐ)的儿童。
事后,经(jīng)瓜州县相关部门深入调查,认定赵某的行为(xíngwéi)属于见义勇为行为。
为弘扬正能量,酒泉市司法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等法律法规(fǎlǜfǎguī),认定(rèndìng)赵某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重大(zhòngdà)立功表现,依法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。
2025年6月5日,甘肃省(gānsùshěng)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(zǔchéng)合议庭公开审理社区矫正对象(duìxiàng)赵某减刑一案。经全面审查与慎重考量(kǎoliáng),最终裁定减去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有期徒刑二十日,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。
法律(fǎlǜ)不辜负每一份善意
“对符合减刑条件的(de)社区矫正对象(duìxiàng)依法提请减刑,是全面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。同时,该减刑案也树立了正确价值(jiàzhí)导向,有助于(yǒuzhùyú)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,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既有‘法度’又不失‘温度’,实现了法律效果(xiàoguǒ)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”甘肃省社区矫正管理局(guǎnlǐjú)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社区矫正(jiǎozhèng)对象赵某因勇救落水儿童获减刑,展现了法律的温度与人性的光辉(guānghuī)。这一裁定(cáidìng)不仅是对赵某善举的充分肯定,更向社会传递出积极信号:即便曾经犯错,只要真心悔过、积极向善,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可(rènkě)与尊重。
善行不分身份,担当不问过往。该案体现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制度优势。通过科学有效的矫正措施(cuòshī),帮助(bāngzhù)同赵某(zhàomǒu)一样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(jiēshòu)法律制裁的同时,获得更好教育矫正和顺利融入社会(shèhuì)的机会。这一案例激励着更多社区矫正对象积极生活,在法治的引领和社会的包容下,让每一颗向善之心都能焕发光彩。
今后,全省各级司法(sīfǎ)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(jiǎozhèng)机构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,不断优化工作(gōngzuò)方法,强化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,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,让更多社区矫正对象在改过自新的道路上坚定前行,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与社会(shèhuì)的温暖关怀。
本案中,涉及到(dào)的减刑相关法律知识,列举如下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: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(zhíxíng)期间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者(huòzhě)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刑;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,应当减刑:(一)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(fànzuìhuódòng)的;(二)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(cházhèng)属实的;(三)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(jìshùgéxīn)的;(四)在日常(rìcháng)生产、生活(shēnghuó)中舍己救人的;(五)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(páichú)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(六)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第三十三条:社区矫正对象(duìxiàng)符合刑法规定的(de)减刑条件的,社区矫正机构(jīgòu)(jīgòu)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,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。人民法院应当在(zài)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日作出裁定,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,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。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(shèqū)矫正法实施办法》第四十二条: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(fǎdìng)减刑条件的,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(jīgòu)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,报经地(市)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,由地(yóudì)(市)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。


“经全面审查与慎重考量,现裁定对社区(shèqū)(shèqū)矫正对象赵某(zhàomǒu)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,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。”2025年6月5日,随着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槌的落下(làxià),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(yīàn)当庭裁定。赵某因见义勇为(wèi),属于重大立功表现,获得减刑。该案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来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。
从“受(shòu)矫者”到“施救者”,这究竟是一次怎样(zěnyàng)的蜕变之路,这背后又有怎样的故事呢?
据了解,赵某(zhàomǒu)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罪,被判处缓刑。入矫后,在社区矫正机构的(de)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(bāngfú)下,赵某悔罪(huǐzuì)态度(tàidù)良好,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,与妻子在当地经营自主洗车房和早餐店,还承包80余亩耕地,不仅生活逐渐步入正轨,还积极参与当地公益活动,成为邻里眼中的热心人。
2024年5月18日晚,赵某与同伴(tóngbàn)在(zài)瓜州县某公园湖边垂钓时,突然听到急促慌乱的“啪嗒啪嗒”拍打声。他循声望去,发现不远处湖水中一名儿童(értóng)正拼命挣扎,情况(qíngkuàng)万分危急。赵某来不及细想,他迅速呼喊同伴,在水较深且水下状况不明的情况下,最终赵某与同伴合力成功救起落水(luòshuǐ)的儿童。
事后,经(jīng)瓜州县相关部门深入调查,认定赵某的行为(xíngwéi)属于见义勇为行为。
为弘扬正能量,酒泉市司法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等法律法规(fǎlǜfǎguī),认定(rèndìng)赵某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重大(zhòngdà)立功表现,依法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。
2025年6月5日,甘肃省(gānsùshěng)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(zǔchéng)合议庭公开审理社区矫正对象(duìxiàng)赵某减刑一案。经全面审查与慎重考量(kǎoliáng),最终裁定减去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有期徒刑二十日,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。
法律(fǎlǜ)不辜负每一份善意
“对符合减刑条件的(de)社区矫正对象(duìxiàng)依法提请减刑,是全面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。同时,该减刑案也树立了正确价值(jiàzhí)导向,有助于(yǒuzhùyú)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,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既有‘法度’又不失‘温度’,实现了法律效果(xiàoguǒ)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”甘肃省社区矫正管理局(guǎnlǐjú)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社区矫正(jiǎozhèng)对象赵某因勇救落水儿童获减刑,展现了法律的温度与人性的光辉(guānghuī)。这一裁定(cáidìng)不仅是对赵某善举的充分肯定,更向社会传递出积极信号:即便曾经犯错,只要真心悔过、积极向善,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可(rènkě)与尊重。
善行不分身份,担当不问过往。该案体现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制度优势。通过科学有效的矫正措施(cuòshī),帮助(bāngzhù)同赵某(zhàomǒu)一样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(jiēshòu)法律制裁的同时,获得更好教育矫正和顺利融入社会(shèhuì)的机会。这一案例激励着更多社区矫正对象积极生活,在法治的引领和社会的包容下,让每一颗向善之心都能焕发光彩。
今后,全省各级司法(sīfǎ)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(jiǎozhèng)机构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,不断优化工作(gōngzuò)方法,强化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,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,让更多社区矫正对象在改过自新的道路上坚定前行,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与社会(shèhuì)的温暖关怀。
本案中,涉及到(dào)的减刑相关法律知识,列举如下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: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(zhíxíng)期间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者(huòzhě)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刑;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,应当减刑:(一)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(fànzuìhuódòng)的;(二)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(cházhèng)属实的;(三)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(jìshùgéxīn)的;(四)在日常(rìcháng)生产、生活(shēnghuó)中舍己救人的;(五)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(páichú)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(六)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第三十三条:社区矫正对象(duìxiàng)符合刑法规定的(de)减刑条件的,社区矫正机构(jīgòu)(jīgòu)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,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。人民法院应当在(zài)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日作出裁定,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,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。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(shèqū)矫正法实施办法》第四十二条: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(fǎdìng)减刑条件的,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(jīgòu)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,报经地(市)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,由地(yóudì)(市)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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