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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力泰两任董事长增持爽约案细节曝光:“资金雄厚”案外人提供1.5亿元,完成存款证明后当日转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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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力泰两任董事长增持爽约案细节曝光:“资金雄厚”案外人提供1.5亿元,完成存款证明后当日转回

金力泰两任董事长增持爽约案细节曝光:“资金雄厚”案外人提供1.5亿元,完成存款证明后当日转回

红星资本局6月2日消息,今年4月25日,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(gāowèi)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,在(zài)上海金融法院宣判。金力(jīnlì)泰(300225.SZ)原董事长兼总裁(zǒngcái)袁翔以及现董事长兼总裁罗甸,一审被判共同赔偿(péicháng)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8.35万元。金力泰因尽到基本审查义务,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 近日,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裁判文书网公开(gōngkāi)了该案一审民事(mínshì)判决书全文,案件更多细节随之(suízhī)曝光。其中,袁翔、罗甸此前银行存款上共计1.5亿元(yìyuán)的资金从何而来又何以骗过外界,判决书引出了一名案外人。 6月(yuè)1日,该案其中一名原告的代理律师、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(shìwùsuǒlǜshī)刘博告诉红星资本局,该案一审判决已于5月中旬生效,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,目前双方正在(zhèngzài)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事宜进行沟通。 资料图 图据(tújù)ICphoto 承诺增持3亿元未兑现(duìxiàn) 一审(yīshěn)被判赔偿70多万元 回顾此案,2021年6月15日,金力泰公告称,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、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(kējì)有限公司(yǒuxiàngōngsī)总经理罗甸计划(jìhuà)在6个月内增持(zēngchí)公司股份,增持金额分别(fēnbié)不低于1.5亿元(yìyuán)、合计不低于3亿元。2021年11月27日、2022年5月27日,金力泰两次公告称,袁翔和罗甸对增持计划进行延期,最终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。 然而,截至2022年9月30日,袁翔、罗甸二人在增持(zēngchí)承诺期间内实际增持金力泰股份(gǔfèn)0股,增持金额为0元。对此,金力泰给出的原因(yuányīn)是:增持主体积极筹措(chóucuò)增持资金,但由于本次增持所需资金量较大,未能完成资金筹措。 承诺增持却(què)爽约,这也成为金力泰与袁(yuán)翔、罗甸被投资者诉至法院的缘由。2024年5月24日,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原告(yuángào)刘某某(mǒumǒu)、郑某某诉被告金力泰、袁某、罗某证券虚假陈述(chénshù)责任纠纷一案。两名原告称,自己(zìjǐ)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,并认为袁、罗二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其投资损失,故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。 4月25日,上海金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: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,判令被告袁某(yuánmǒu)、罗某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分别为(wèi)50.61万元(wànyuán)、27.74万元,共计78.35万元。 上海金融法院经(jīng)审理认为,袁某、罗某(luómǒu)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(chéngnuò)时并(bìng)无资金(zījīn)准备,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,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“虚假”存款证明,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(de)真实意愿。袁某、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,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,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,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。 公开信息显示,因未(wèi)履行增持承诺,2022年12月,深交所发布《关于对(duì)袁翔、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(chǔfèn)的(de)决定》,其中提到:根据(gēnjù)金力泰前期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,截至2021年12月7日,袁翔、罗甸分别拥有存款7000万元、8000万元,当事人表示有能力履行增持计划,但该(gāi)二人在第二次延期增持计划届满后仍未进行增持,市场影响恶劣。 2024年(nián)7月,袁翔辞去金力泰(tài)董事长、总裁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,又于2024年12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。罗甸则在(zài)去年7月接替袁翔,出任公司董事长、总裁至今。 自称案外人(ànwàirén)提供1.5亿元完成存款证明 法院认为不具有商业合理性(hélǐxìng)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该案一审宣判后(hòu),袁(yuán)、罗二人以过桥资金制作“虚假”存款证明这一细节曾引发投资者关注。 近日,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刘某1等与某某公司1等证券(zhèngquàn)虚假陈述责任(zérèn)纠纷一审(yīshěn)民事判决书。该判决书未公开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,不过,红星资本局比对案号、案情等细节得知,这份判决书正是(zhèngshì)前述金力泰案一审判决书。 红星资本局梳理(shūlǐ)判决书发现,在证明自身积极筹措增持资金方面,袁、罗二人提交的(de)证据包括与公司(gōngsī)财务顾问沟通融资方案的微信聊天记录、与其他公司签署的《保密协议》《商业保密协议》等,但部分证据因(yīn)前后矛盾或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被不予采纳。 当被问及在作出承诺时是否(shìfǒu)具有合理的(de)资金筹措安排和准备时,袁翔、罗甸曾述称,在增持计划(jìhuà)公布时,已与案外人宋某(现已死亡)口头沟通初步确定了满足增持计划最低要求的资金,宋某愿意向其提供资金1.5亿元(yìyuán),再通过设立信托计划、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(fāngshì)按照1:1的比例进行配资募集资金。 然而(ránér),经进一步询问宋某(sòngmǒu)的身份和还款安排,袁翔(yuánxiáng)、罗甸称,宋某是其朋友,“资金雄厚,双方没有谈及具体还款期限,后续先还利息即可”。 对此,法院认为,袁、罗二人(èrrén)(rén)未能提供(tígōng)任何其与宋某之间的沟通记录以(yǐ)佐证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,宋某生前系多家企业的股东、法定代表人,袁、罗二人所称“基于朋友关系提供资金”“不事先安排还款计划”等(děng)不具有商业合理性。此外,关于通过“设立信托计划、资产管理计划”筹措资金的主张,该二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公开(gōngkāi)承诺前及首次承诺增持期间与任何相关方开展过实质性(shízhìxìng)磋商,且直至本案诉讼,也未设立任何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。 不仅如此,袁翔、罗甸曾陈述称,其(qí)此前分别拥有的7000万元(wànyuán)、8000万元存款,均由宋某提供,完成存款证明后当日即转回给宋某。法院认为,袁某、罗某在自身没有资金(zījīn)筹备的情况下,为应对交易所质询(zhìxún),以短期过桥资金的方式开具了银行存款证明,有意隐瞒账户资金真实情况,并向(xiàng)公众告知(gàozhī)其拥有存款共计1.5亿余元,与事实明显不符。 结合本案其他事实,法院(fǎyuàn)认为,袁某、罗某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的行为不具有可免责(miǎnzé)事由。 金力(jīnlì)泰还面临近百起投资者诉讼案 6月1日,该案(gāiàn)其中一名原告的(de)代理律师、上海邦(bāng)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告诉红星资本局,该案一审判决已于5月中旬生效,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,目前双方正在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事宜进行沟通。 “对于后续的平行案件(ànjiàn),投资者把交易流水交给法院进行(jìnxíng)损失(sǔnshī)核算,法院会参照(cānzhào)示范性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审理,有可能按照核定损失结果组织调解结案,这样大大简化了平行案件投资者的维权成本。”刘博说道。 红星(hóngxīng)资本局注意到,该案一审宣判当天,金力泰公告称,截至当日,公司合计收到103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,其中7人已撤诉。除上述已一审判决案件外,其余案件尚未(wèi)开庭审理(kāitíngshěnlǐ)。该公告未提及其余96名自然人相关诉讼的金额(jīné)。 根据金力泰3月27日的(de)公告,彼时公司收到的103名(míng)自然人投资者诉讼中有2人已(yǐ)撤诉,其余101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共计5272.97万元。 5月(yuè)26日(rì),金力泰公告称,原定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2024年年报和2025年一季报因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,导致无法按时披露。公司股票已自5月6日开市起停牌。若(ruò)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(liǎnggè)月内仍未披露2024年年报,股票交易将被(bèi)实施退市风险警示(jǐngshì);若在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,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。 红星(hóngxīng)新闻记者 蒋紫雯 (下载(xiàzài)红星新闻,报料有奖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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